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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来源:设备管理信息;时间:2017年06月29日;

井冈山大学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

井大发[2017]11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办公设备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审核、采购、建账、调配、清查、报废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办公设备家具购置专项经费,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学院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经费在其成教发展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学校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四条 学校办公设备家具购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党政群机构、学院、直属单位(不含资产经营公司)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

教师、教辅人员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用由各学院、单位从其它经费渠道安排。

第五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购置办公设备家具,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置,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不盲目追求高档次,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环保产品。

第七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机构设置、职能、相关人员数量等确定,为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而非一定要达到的标准,具体数量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上级规定及市场行情确定,为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配置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丢失或提前报废的,重置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安排。

第八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基本配置、适量配置和限制配置三种。

基本配置,是指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基本上需要配备的设备家具;适量配置,是指工作需要但又不能按人配备,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单位、科室或房间内配备、共用的设备家具;限制配置,是指学校严格控制的办公设备。

一、办公设备家具基本配置标准

(一)处级干部办公设备家具基本配置标准(见附件1)。

(二)科级以下人员办公设备家具基本配置标准(见附

2)。

工勤人员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教师、教辅人员办公设备家具基本配置标准,参照处级干部、科级以下人员基本配置标准执行。

(四)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等空调基本配置标准。使用面积小于15平方米,配置1匹或1.2匹空调;使用面积15-20平方米,配置1.5匹空调;使用面积21-30(不含)平方米,配置2匹空调;使用面积31-50平方米,配置3匹空调;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二、办公设备家具适量配置标准
  (一)会议室桌椅配置标准。人员在10人以下的处级机构原则上不配备会议桌椅。超过10人的,确因工作需要且有固定会议室的情况下按以下标准配备:会议桌控制在800/位、会议椅控制在500/张以内。会议桌椅数量根据本部门(单位)教职工人数、会议室面积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年限会议桌不少于20年,会议椅不少于15年。

从严控制各学院(部)、各部门、单位内部会议室的配备配置,提倡会议室的共享共用。

(二)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的柜子、书架按实际需要配置。使用年限不少于20年。

(三)电脑桌椅按实际需要配置,价格控制在500/套以内,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

三、办公设备家具限制配置标准。笔记本电脑、投影机、多媒体系统、A3打印机、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高档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属限制配置的办公设备,从严控制,非履行职责需要,一般不予配置。使用年限不少于6年。

第九条 配置标准实行单项审核,单项结余费用不得追加于它项。

   第十条现有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超过本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未达到本标准,根据实际需要与学校财力状况,逐年解决。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调剂。

(一)各单位接收调入(新进)人员时,同时有与其配置标准相同的调出或退休人员,办公设备家具必须调配给新来的教职工使用。

(二)校内工作岗位变动者,若配置标准不变,且原单位无符合条件的接收人员,其办公设备家具必须随人带到新岗位继续使用,并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提任正、副处级的领导干部,应首先考虑接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同级调出或退休人员的办公设备家具。

(四)调离学校或退休人员,其设备家具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接收,调剂给本单位与其配置标准相同的人员,若无接受人员,则移交资产管理处。移交资产管理处的办公设备家具,按以下原则分配,有关人员不得拒受:

1、符合配备条件的人员;

2、若符合条件的人员较多,则按取得配备办公设备家具资格的时间先后分配;同一批次人员,则按任命通知中的名单顺序或职能部门提供的名单顺序依次分配。

第十二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及审批

(一)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实行预算计划管理。各学院、各部门、单位每年下半年按照通知要求申报下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未申报或虽申报但未获批的,不能采购。

(二)各单位申购办公设备家具,应确保所申购的设施在本单位不存在超标准配置的情况,若本单位科室或人员存在超标准配置,应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购。

(三)标准内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标准内办公设备家具,是指符合基本配置及适量配置标准规定的办公设备家具,其申购由所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力尽详实,包括为哪个科室为谁配置、配置原因、能否内部调剂、设施安放地点、是否符合配置标准、数量、预算价格、参数要求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标准外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标准外办公设备家具,是指超出基本配置及适量配置标准的、限制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其申购由所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力尽详实,包括为哪个科室为谁配置、配置原因、能否内部调剂、设施安放地点、是否符合配置标准、数量、预算价格、参数要求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呈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呈校长审定。

(五)标准内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及标准外办公设备家具的申购,应分别单独行文。

第十三条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

(一)办公用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由省政府采购办统一集中采购,申购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拒收。

(二)其它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按政府采购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可根据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

施。原《井冈山大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管理规定》(井大发〔20114)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