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关于我省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赣教字〔2006〕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利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江西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学校是资产经营公司唯一出资人,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校长办公会代表学校具体行使股东权力。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与后勤集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将所有校属企业全部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公司。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原则上不再成立新全资子公司,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对现有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全面整顿清理,做到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对于规模小、经营业绩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关、停、并、转。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旗下子公司的管理力度,约束节制其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并行使审批权。
第九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由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划分管理,学校所属单位、部门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不得在校内从事(批准)经营活动(含临时性经营场所、摊位等)。
第十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项目范围划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对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业务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学校鼓励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积极开拓新的业务。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的经营项目范围进行开发、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监督管理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收益分配等。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原则,依法经营、注重效益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规范管理、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以服务学校师生为己任,努力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学生需求,加强对服务于学生的经营性项目的条件改造与设备更新,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及时上交费用。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投入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属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自筹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公司所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如需对所经营的校有固定资产进行改造、扩建,必须报学校审批,所需经费由资产经营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资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项目,相关要求按照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单位开展的非科技成果类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明确股权,必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按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权限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校名注册商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没有学校批准,不得使用校名注册商标、校誉等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资产经营单位应对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使用学校投入的资产资源需交纳使用费给学校,费用金额每年由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处置。产权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处置,需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处置手续。产权属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学校资产处置程序自行处置,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处置车辆、单价超过10万元的设备或家具、设备及家具批量超过30万元的公司产权资产时,须由资产经营公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再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后勤保障处负责经营管理学校门面、场所、基站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宜,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执行。其中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米(含)以内的,以及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含)以下的,在学校门面管理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后勤保障处报请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公司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分户核算的运作方式,建立健全的内部核算体系。
第二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行设立会计账簿。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必须接受计划财务处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与监督,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季报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向相关校领导及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向股东会(校长办公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年度经营情况。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具有独立人事权,设立公司内部人事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学校人事处的指导。
第三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旗下各经营实体有义务接受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决定转入公司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向社会招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旗下各经营实体向社会招聘的公司编制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由资产公司或旗下各经营实体决定其薪酬,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科技园除外)中的学校编制人员工资、绩效等,由人事处根据学校同类人员核定发放标准,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聘用的人员工资和资金,由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制定标准发放,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聘用的属学校工勤岗的中层管理人员,经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按程序考核、考察研究决定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同意,享受同等人员待遇,若岗位调整,则相关待遇同时取消。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学校编制人员(科技园除外,建筑设计院另行核算)发放的所有工资、福利,每年年终由学校人事处统计总额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缴纳学校资产使用费的组成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同时计入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支持资产经营公司子公司建筑设计院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对建筑设计院中学校编制人员发放的工资和福利,按学校规定分三个阶段核算,每年年终由学校人事处统计总额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缴纳学校资产使用费的组成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全额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同时计入资产经营公司子公司(建筑设计院)的当年经营成本。
第三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可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退养、转岗、待岗培训及下岗等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加强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资产经营公司有权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予以解聘。因退休、公司解聘或公司解散而离开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交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在学校核定的科级职数内选任或聘用。其中在编在岗干部身份人员的选任,需严格执行学校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要求及程序;在编工勤岗人员聘用为中层管理人员按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在编干部身份人员可与学校实行双向流动,有资格参与学校各类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给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单位确定应该完成的年度经济目标,并对完成年度经济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由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对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年度经济目标建议,报学校批准执行,并签订综合考核任务书。
第四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经营管理的年度经济目标,由学校纳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济目标(学校食堂经营除外)就是每年应缴纳给学校的资产使用费,在年终时由资产经营公司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同时计入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成本。
第四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完成年度经济目标后的奖惩办法由发展规划处按学校规定在综合考核任务书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情况,对其可用来发放奖金的结余及奖金发放金额的核算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将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部纳入审计范围,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奖金发放总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根据上级批复的全校绩效工资总额,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奖金发放金额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奖金发放金额制定内部分配方案(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和公司聘用人员),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奖金。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经营管理的所有经营性资产项目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五十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必须为公司聘用的临时工计提临时工补偿基金,并计入公司经营成本,计提的标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每年进行财务成果核算,年终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报学校(股东)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井冈山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井大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