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门面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8〕81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门面租赁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提高效益,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面,是指由学校后勤保障处经营管理对外租赁的经营性房产及场地,包括校园内经营的快递服务点。
第三条 学校成立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后勤保障处处长任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后勤保障处分管门面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分管门面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门面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拟订门面管理有关规定,审核门面的招租方案,讨论解决门面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门面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筹学校资产资源,监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门面管理工作小组要对门面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依法经营,保证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 门面租赁
第六条 门面招租由后勤保障处提出租赁方案,报门面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决定。
第七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经营管理学校门面、场所、基站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宜,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执行。其中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米(含)以内的,以及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含)以下的,在学校门面管理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后勤保障处报请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门面招租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进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网交易。招租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对外进行招租,竞价最高者为承租人。
第九条 门面租赁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予以安排。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严格按照《合同法》及招租文件、招租结果,签订《 井冈山大学门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租期、租金、租金交纳方式、违约责任、装修要求、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必须约定:学校若遇特殊情况(如拆迁、房产变更、房屋用途改变、统一规划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可提前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经后勤保障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一式陆份,承租户、后勤保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档案馆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原则上不可修改,如遇特殊原因或未预见因素,由后勤保障处与承租户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或修改或终止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租金的收缴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所确定的租金缴纳方式和期限执行,逾期未缴的,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仍未缴纳,后勤保障处可解除合同,按承租户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门面租金、保证金按照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开具税务发票,注明交款日期、承租户名、缴纳金额、所缴租金涉及的时间段。
第十五条 后勤保障处要建立门面租金收入和保证金台账,编制租金、保证金缴纳情况一览表,每年年终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计划财务处核查确定,防止漏交、漏登、错登。
第十六条 学校门面租赁收入和支出,由计划财务处按学校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为提高学校门面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将门面租金总收入纳入后勤保障处年度综合考核范畴。每年由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门面租金总收入年度目标建议,报学校批准执行,并签订综合考核任务书。
第五章 门面装修
第十八条 承租户装修门面,不得破坏房屋的原有结构,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十九条 承租户须于施工前就装修施工方、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后勤保障处审核批准,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学校有权要求停止装修,对于承租户已装修部分,学校有权要求承租户恢复原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户承担。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户添置的动产归承租户所有,不动产无偿归学校所有,承租户必须保持装修原状,否则学校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户赔偿损失。
第六章 门面维修
第二十一条 门面出租之前的维修、门面外公共设施部分的维修、门面房屋卷阐门的更换、门面房屋的房顶漏水以及原有墙体开裂等维修由学校负责。门面出租之后因承租人改变房屋现状而导致的维修、因承租人对房屋及配套设施使用不当导致的维修以及门面卷阐门的日常维修由承租户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负责的门面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学校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负责门面维修项目的审批和开支,按《井冈山大学零星修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章 门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户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未经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同意,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转租。否则,属承租户违约,学校可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租户经营所需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由承租户自行办理(必要时后勤保障处可予协助),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租户不得私搭乱建,乱倒垃圾、破坏绿化等,不得在所承租门面以外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承租户要认真做好门面周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间,水电费用按《井冈山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租赁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战争)事件导致该门面被损毁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学校负责维修,其维修费用在门面租金中支付,同时免除承租户门面维修期间的租金,但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顺延。如果门面维修期限超过3个月,承租户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学校应将剩余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户,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租户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凡因承租户原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查处,全部责任由承租户承担;在经营期内,承租户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民事纠纷概由承租户承担全责。
第三十条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对承租户的管理,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巡查,督促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工作,后勤保障处要与承租户签订《综治责任状》、《消防安全承诺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有与上级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井冈山大学门面管理暂行办法》(井大发〔2019〕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