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公房分配调整管理办法
井大发〔2017〕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房调配管理,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保证基本需要,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008版)、《井冈山大学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办法》(井大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的各类非住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包括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 公房分配调整原则: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额核算、科学调配、相对集中、资源共享。
第四条 学校对公房实行分级管理。资产管理处是一级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学校公房。教务处、科研处、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是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部)、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是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维护。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 制订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制订各类公房的建设与使用规划;
3. 负责教学科研、办公等用房的统筹切块分配;
4. 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商定用房性质的改变;
5. 负责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公房的信息统计;
6. 负责组织公房处置的报批工作;
7. 清查、清理使用性质与学校规定不符或空置的公房;
8. 公房调配、管理的重大事项,牵头或会同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教务处、科研处、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分类归口管理范围如下表:
归口管理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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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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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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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室;
2. 教学实验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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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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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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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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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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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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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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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教学实验用房,包括: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用房、学生科技创新及其附属用房。
本办法科研用房,是指科研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
本办法办公用房,包括两部分:一是校行政办公用房。指校党政领导、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接待室、仓库、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二是学院及教师办公用房。指学院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党员活动室、学生活动用房等。挂靠各学院的研究所、中心等办公用房纳入学院办公用房中。
以上对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的定义,不同于教育事业统计中的指标解释。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学校的公房使用管理制度、学校公房使用规划,结合学校用房供给实际,负责制订管理范围内公房定额标准,负责管理范围内用房的建设规划、统筹分配及调整;
2. 参与商定有关用房性质的改变;
3. 负责管理范围内公房分配使用情况的信息统计,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4. 协助资产管理处对管理范围内公房使用的核查、清理、处置等事项。
第八条 用房申请。各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配。若不能在切块用房中予以解决,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处申请。
无归口管理部门的用房需求,直接向资产管理处申请。
第九条 公房使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用房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建立用房明细账;积极配合做好公房的核查、清理、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公房内部调配结果须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或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占、出租出借房屋,各单位之间不得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井冈山大学公房分配调整管理办法-2017.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