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门面管理暂行办法
井大发〔2019〕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门面租赁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提高效益,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面,是指学校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对外租赁的经营性房产及场地。
第三条 学校成立门面管理工作小组,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资产经营公司分管门面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
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经营公司,公司分管门面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门面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拟订门面管理有关规定,审核门面的招租方案,讨论解决门面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有关监管权。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门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的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门面租赁
第六条 门面招租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租赁方案,报门面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决定。
第七条 门面招租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出租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出租资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 门面招租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2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8〕815号),必须进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网交易。招租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对外进行招租,竞价最高者为承租人。
第九条 门面租赁收入,严格执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租赁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予以安排。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严格按照《合同法》及招租文件、招租结果,签订《 井冈山大学门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期、租金、租金交纳方式、违约责任、装修要求、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必须约定:学校若遇特殊情况(如拆迁、房产变更、房屋用途改变、统一规划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可提前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经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江西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印章后生效。合同一式玖份,资产经营公司执四份,承租户、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档案馆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原则上不可修改,如遇特殊原因或未预见因素,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承租户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或修改或终止或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租金的收缴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所确定的租金缴纳方式和期限执行,逾期未缴的,按每日3‰收取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仍未缴纳,资产经营公司可解除合同,按承租户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租金一律交至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经办人开具公司收款收据,注明交款日期、承租户名、缴纳金额、所缴租金涉及的时间段。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将收取的门面租金按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与资产经营公司每年要对所有承租户的合同与缴纳租金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对,并编制租金缴纳情况一览表,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以便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防止漏交、漏登、错登。
第五章 门面装修
第十七条 承租户装修门面,不得破坏房屋的原有结构,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所在地政府管理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十八条 承租户须于施工前就装修施工方、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资产经营公司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涉及结构变动及对校园环境有较大影响,还需报后勤保障处批准。否则学校有权要求停止装修,对于承租户已装修部分,学校有权要求承租户恢复原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户承担。
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户添置的动产归承租户所有,不动产无偿归学校所有,承租户必须保持装修原状,否则学校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户赔偿损失。
第六章 门面维修
第二十条 招租前,资产经营公司视情确定是否对有关设施进行维修,若需维修,报资产管理处;租赁期间,门面卷闸门由于使用时间较长,自然损坏的,由资产经营公司现场核实,报资产管理处。经批准后,由后勤保障处或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实施。维修(更换)费用在门面租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上款之外的维修,由承租户负责。特殊情况需学校维修,资产经营公司报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门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户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未经门面管理工作小组同意,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转租。否则,属承租户违约,资产经营公司可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租户经营所需工商、税务、卫生等证照,由承租户自行办理(必要时资产经营公司可予协助),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租户不得私搭乱建,乱倒垃圾、破坏绿化等,不得在所承租门面以外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租赁期间,承租户要认真做好门面周边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间,水电费用按商业水电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战争)事件导致该门面被损毁不能正常使用时,由学校负责维修,其维修费用在门面租金中支付,同时免除承租户门面维修期间的租金,但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顺延。如果门面维修期限超过3个月,承租户有权要求终止合同,资产经营公司应将剩余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户,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租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凡因承租户原因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查处,全部责任由承租户承担;在经营期内,承租户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民事纠纷概由承租户承担全责。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承租户的管理,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巡查,督促做好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要与承租户签订《综治责任状》、《消防安全承诺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有与上级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新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井冈山大学门面管理暂行办法-2019.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