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井大发〔2019〕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关于我省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赣教字〔2006〕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利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统一归资产经营公司开发、经营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承担其保值增值责任。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江西井冈山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学校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是资产公司唯一出资人,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校长办公会代表学校具体行使股东权力。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监督管理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原则,依法经营、注重效益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规范管理、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 原后勤服务集团资产,由学校委托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并明晰产权关系后移交给资产公司,作为学校对资产公司的资本投入。
第九条 资产公司自筹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公司所有,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如需对校有资产进行的改造、扩建,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条 资产公司须对学校投入的所有固定资产按规定每月足额提取折旧费,纳入公司运营成本。提取的折旧费用于设备更新及增加固定资产,若用于其它,须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资产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需向资产管理处申报,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处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按规范的企业方式建立起财务制度和体系,在财务上独立运行。公司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分户核算的运作方式,建立健全的内部核算体系。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行设立会计账簿。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财务必须接受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与监督,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审计处每年负责审计资产公司上一年的财务报表情况。资产公司实行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向相关校领导及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每年向股东会(校长办公会议)至少报告一次年度经营情况。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具有独立人事权,设立公司内部人事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学校人事处的指导。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及旗下各经营实体有义务接受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决定转入公司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向社会招聘人员。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及旗下各经营实体向社会招聘的公司编制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由资产公司或旗下各经营实体决定其薪酬,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法执行。自主招聘的合同用工,公司需预提解聘临时工的补偿基金,纳入公司运营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在编人员进入资产公司之后,学校保留其事业编制性质不变,保留其原职级及档案工资,凡国家调整工资和绩效工资及津贴,均按相应标准调整其个人工资档案。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在各类社会保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校发放的各种全校性综合奖项等方面与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及相关补贴由学校统一代发,发放的项目及标准与学校其他在编同类同级人员相同,需要交纳的各类社会保险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其费用由公司与学校每年结算一次,返还学校。除工会福利外,学校发放的各种全校性综合奖项和福利、补贴等,均由资产公司负担。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退养、转岗、待岗培训及下岗等灵活的劳动用工方式。加强资产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资产公司有权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章予以解聘。因退休、公司解聘或公司解散而离开资产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交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内设管理机构的科级岗位人员由公司在学校核定的科级职数内选任或聘用,其中在编在岗干部身份人员的选任需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要求及程序。公司各经营实体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聘用办法由公司自主制定。公司内设管理机构的科级岗位人员和各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聘任,需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的学校在编干部编制人员可与学校实行双向流动,有资格参与学校各类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公司的在编在岗非干部身份人员,在岗位发生变化后,所聘管理岗位职务及待遇自然解除。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实施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学校委托给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门面、场所、基站、取款机、售货机等的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维修费、计提折旧费后,其余部分四六分成,学校得六成。
第二十七条 风险保障基金的计提。为防范经营风险,若学校未发满5个月的政府性奖励(综治奖2个月、文明奖2个月、节能奖1个月),则资产公司须计提风险保障基金。计提数额由人事处按照学校未发满的政府性奖励的标准、资产公司在职在编人员计算。风险保障基金计提预留在资产公司账上,如需使用须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扣除人员工资、管理费用、折旧费等成本,计提解聘临时工的补偿基金、风险保障基金后,每年产生的可分配利润,以不低于可分配利润总额的40%作为公司发展基金、以不低于可分配利润总额的30%上交学校,以不超过可分配利润总额的30%,由公司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井冈山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2019.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