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井大发〔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的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建立办公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办公用房,包括两部分:一是校行政办公用房。指校党政领导、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接待室、仓库、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不包括学校层面管理的会议室、接待室等。二是学院及教师办公用房。指学院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党员活动室、学生活动用房等。挂靠各学院的研究所、中心等办公用房面积纳入学院办公用房面积核算。
第三条 办公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对象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机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办公用房。
第五条 办公用房实行“二级管理,分类定额,超额收费,不足补贴。”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用房的分配和调整。各学院、各部门、单位负责内部办公用房的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各学院的人员编制数、领导干部职数等,是办公用房定额的重要依据。在编制数、职数等确定前,以现有人数作为办公用房定额的依据。确定后,以编制数、职数等作为办公用房定额的依据。
第二章 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八条 校党政领导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办公基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专项业务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定额面积总额(X0)计算公式:X0=X1+X2+X3。
(一)办公基本用房定额面积(X1),按照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其他工作人员9平方米/人核定。
正副处级含退出领导岗位尚未退休的督导员。
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工会、图书馆等单位只核定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其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在其服务区域房屋内解决。
(二)办公辅助用房(会议室、档案资料室等)定额面积(X2),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4平方米/人,不足5人的单位按20平方米核定。
(三)专项业务服务用房定额面积(X3),专项业务服务用房是指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服务师生员工而使用的房屋,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核实后报学校审定。
若一些人员的办公场所设在专项业务服务用房,则在办公基本用房定额面积(X1)中作相应扣除。
第三章 学院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十条 学院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总面积(Y0),由管理办公用房(Y1)、教师工作用房(Y2)、会议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党员活动室、学生活动用房等辅助用房(Y3)、补助用房(Y4)四部分组成。本办法仅用于学院办公用房定额面积的核定和管理,不作为学院进行办公用房安排及分配的直接依据。
1. 管理办公用房定额面积(Y1)。Y1=正处级数×18㎡/人+副处级数×12㎡/人+科级及以下人员数×9㎡/人。
2.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Y2)。Y2=教授数×18㎡/人+副教授数(或博士)×12㎡/人+讲师及以下教师数×6㎡/人。
(1)计算Y1、Y2时,多重身份者取高值,不重复计算;
(2)本办法教师不含实验室工作人员,其办公室在实验用房中解决,不计入定额面积。
(3)“双肩挑”教师,其编制不在学院的,其办公室定额面积列入编制所在单位,不列入学院。
(4)在编教师中,属领军人才的,按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160㎡/人、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及其他同层次人才100㎡/人、井冈学者及其他省级人才30㎡/人核算其办公及辅助用房。
3. 会议室、资料室、接待室、党员活动室、学生活动用房等辅助用房(Y3)。全日制学生1000人以下的,按200㎡核算;全日制学生1000人以上的,按公式[200㎡+(全日制学生人数-1000)×0.1㎡]核算。
4. 补助用房(Y4)。按国家重点学科50㎡/个,省级高水平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20㎡/个,硕士点30㎡/个补助用房。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聘请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专家教授、支教教师等,在校工作期间提供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为20㎡/人。工作结束后,从定额面积中剔除。
第四章 收费办法及其它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面积超定额在10%以内的,一般不予调整其用房;超过10%的,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超定额面积部分需缴纳办公用房超占费。各学院、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超标配置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实际用房面积没有达到定额用房面积标准的,学校将逐步调整解决,未解决前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计费年度为学年度,自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资产管理处每年9、10月核算上一学年度办公用房定额及占有情况,教职工人数、职务职称、学生人数等信息,以人事处、教务处、组织部等部门提供的上年10月底的数据为依据。各学院、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收费及补贴的标准。
1. 超出办公用房定额30%(含)以内的部分,按每天0.20元/㎡收取办公用房超占费,超出用房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每天0.40元/㎡收取,全学年按365天计算。
2. 办公用房没有达到定额标准的,按每天0.20元/㎡给予补贴,全学年按365天计算。
第十六条 收费及补贴的结算办法。资产管理处一般于10月份在学校办公系统公示各学院、各部门、单位上一学年度办公用房的定额及占有情况、应收应补数额。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1. 超占费的收取。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部门办公和业务经费中扣缴。
2. 补贴的发放。补贴从收取费用中发放。若补贴费用大于收取费用,由学校另行安排开支口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各学院、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收回,没收出租、转让的全部所得,按每天1.50元/㎡收取违规使用公房费,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擅自占用办公用房的单位,限15日历天以内搬出,逾期未搬者,按每天1.50元/㎡收取违规使用公房费,从单位经费中扣除,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变化提出调整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商学院、教育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三个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学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其它学院、部门、单位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井冈山大学办公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2017.6.pdf